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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
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,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,均 為該地區之人口數。
人/平方公里 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人口數。 公式:(戶籍登記人口數/土地面積)
於統計標準日之戶籍登記戶數。
人/戶 每戶平均人口數。 公式:(戶籍登記人口數/戶籍登記戶數)
千分比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,又稱人口成長率。 公式:[(本年底人口數/上年底人口數)-1]*1,000
千分比 自然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,即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之差。 公式:[(出生登記數-死亡登記人數)/年中人口數]*1,000
千分比 社會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,即遷入率減遷出率之差(含住址變更數)。 公式:[(遷入人口數-遷出人口數)/年中人口數]*1,000
男性人口對女性人口的比例,即每百女子所當男子數。 公式:(男性人口/女性人口)*100
千分比 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。 公式:(出生登記數/年中人口數)*1,000
千分比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。 公式:(死亡登記人數/年中人口數)*1,000
千分比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結婚對數對同一期間期中總人口之千分比。 公式:(結婚登記對數/年中人口數)*1,000
千分比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期中總人口之千分比。 公式:(離婚登記對數/年中人口數)*1,000
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0-14歲人口數。
指15-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。 公式:(15-64歲人口數/戶籍登記人口數)*100
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65歲以上人口數。
依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。 公式:[(0-14歲人口數+65歲以上人口數)/15-64歲人口數]*100
農業概況
平方公里 係指實際作為農耕使用之土地面積,亦包括短期休閒或休耕土地。
[耕作地面積/(耕作地面積+長期休閒地)]×100
[長期休閒地面積/(耕作地面積+長期休閒地)]×100
[(耕作地面積+長期休閒地)/土地面積]×100
公噸 產量以糙米為計算標準。
年底之豬隻飼養數。
千隻 年底之蛋雞及肉雞飼養數。
工商建設
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相關登記的家數。
家/平方公里 平均每平方公里的工廠登記現有家數。
實際供水人數占行政區域人數之百分比。
財政概況
千元 公式:歲出決算數/年度中人口數
公式:歲入(決算)之補助及協助收入/歲出(決算)*100
公式:(歲入(決算)總計-歲入之補助及協助收入)/歲出決算數*100
公式:歲入(決算)之課稅收入/歲出(決算)*100
國民教育
含國立、縣立、私立國中學校數。
含國立、縣立、私立國小學校數。
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數。
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數。
國中平均每班學生數。 公式:(國民中學學生數/國民中學班級數)
國小平均每班學生數。 公式:(國民小學學生數/國民小學班級數)
醫療資源
醫療院所包括公立及私立醫院、診所。
平方公里 公式:(土地面積/醫療院所數)
平均每一醫療機構服務人數。 公式:(年底人口數/醫療院所數)
醫師包括西醫師及中醫師。西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醫師考試及格,領有醫師證書,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。中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中醫師考試及格,領有中醫師證書,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。
人/人 平均每一執業醫師服務之人口數。 公式:(年底人口數/執業醫師數)
人/人 平均每一護產人員服務之人口數。公式:(年底人口數/護理人員數)
病床數包括醫院及診所之病床數,不含未登記之療養床。
床/萬人 每萬人口擁有病床數。 公式:(病床數/年底人口數)*10,000
平均每一病床服務之人口數。 公式:(年底人口數/病床數)
指領有藥商許可執照,從事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販賣或製造之業者家數,包括藥局、西藥販賣業、中藥販賣業、醫療器材販賣業、西藥製造業、中藥製造業及醫療器材製造業。